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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城縣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中心行政裁決事項辦事指南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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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 |
農業(yè)機械事故損害賠償?shù)恼{解處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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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類別 |
行政裁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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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事依據(jù) |
《農業(yè)機械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(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令第563號公布,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,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予以修改)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(yè)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(yè)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。 《農業(yè)機械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(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令第563號公布,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,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予以修改)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農業(yè)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,請求調解的,應當自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農業(yè)機械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調解申請。 《農業(yè)機械事故處理辦法》(農業(yè)部令2011年第2號)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,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維持原農機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,共同向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提出書面調解申請。 《農業(yè)機械事故處理辦法》(農業(yè)部令2011年第2號)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(yè)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(yè)機械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(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)承擔本轄區(qū)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。第四條對特別重大、重大、較大農機事故,農業(yè)部、省級人民政府農業(yè)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(市)級人民政府農業(yè)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派員參與調查處理。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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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機構 |
柳州市柳城縣農業(yè)農村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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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條件 |
1.《農業(yè)機械事故處理辦法》(2011年1月12日農業(yè)部令2011年第2號公布,2011年3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八條?當事人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,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維持原農機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,共同向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提出書面調解申請。 第四十條?事故調解參加人員包括:(一)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損害賠償?shù)臋嗬?、義務人;(二)農業(yè)機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;(三)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。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。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。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。第四十二條?調解達成協(xié)議的,農機安全監(jiān)理機構應當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,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。調解達成協(xié)議后當事人反悔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 2.《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農業(yè)機械事故處理辦法》(1998年1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令第4號,1998年3月1日起施行,2006年11月1日修訂)第二十三條?對農業(yè)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,當事人可以請求農機監(jiān)理機構調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當事人各方一致請求農機監(jiān)理機構調解的,應當在收到農業(yè)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。農機監(jiān)理機構收到調解申請后,應當予以調解,但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,農機監(jiān)理機構不予調解。調解期間,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,農機監(jiān)理機構應當終止調解。第二十六條?經調解未達成協(xié)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反悔或者調解書簽收后不履行的,農機監(jiān)理機構不再調解,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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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材料 |
農業(yè)機械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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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 |
5個工作日。對農機事故致死的,調解自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;對農機事故致傷、致殘的,調解自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;對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,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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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標準 |
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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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依據(jù) |
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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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詢電話 |
0772-76126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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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督電話 |
0772-761356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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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時間 |
工作日:周一至周五(法定節(jié)假日除外)?上午9:00——12:00、下午13:00——16:00柳城縣城東大道與青年路交匯處,縣城東大廈二樓農機局C16號窗口(三柳高速路口往縣城方向約500米?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