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8月17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21年8月17日的食用農產品香蕉抽樣檢驗。2021年9月14日,本局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上述香蕉《檢驗報告》( No :G21-T15313)檢驗結論:經抽樣檢驗,噻蟲胺,吡蟲啉,腈苯唑項目不符合 GB 2763-2019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2021年9月15日本局執(zhí)法人員將《檢驗報告》( No :G21-T15313)、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》(2021491-G21-T15313)送達給當事人。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,視為放棄復檢的權力。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香蕉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(二)項,為進一步查清事實,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,就本案展開立案調查。當事人銷售上述香蕉,全部銷售完畢,沒有庫存。
2021年12月10日,我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(柳城市監(jiān)處字〔2021〕397號),沒收違法所得43.96元,并按照規(guī)定在柳城縣門戶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